婚宴吃出食物中毒,理应退还餐费

2019/07/28 20:08:11 查看1208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审理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0116民初4121号

  案  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6-27

  裁判规则: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经营者隐瞒事实的情形,以造成消费者误解及信任,足以造成误导,即可作为认定消费欺诈的标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朋友前往店招为“小龙坎火锅店”的被告店铺聚餐,总共消费537元。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并于2017年5月11日注册,所使用的门面招牌、点菜单、订座单、香油包装均以“小龙坎老火锅”标注。消费回家后,原告朋友发生消化系统疾病,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小龙坎火锅店”的店招误导原告,致使原告以为被告即是正宗小龙坎火锅店,从而错误进行了消费,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退还原告消费金额并赔偿原告消费价款的三倍;被告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称其吃的小龙坎火锅并非正宗,无从评定,属于原告个人主观认识。被告从2017年6月开业至今打出的招牌一直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并未给其他顾客造成误解,原告要求提供服务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并非是陷入错误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经营者隐瞒事实的情形,以造成消费者误解及信任,足以造成误导,即可作为认定消费欺诈的标准。

  服务标识为消费者认识和判断服务特征、价值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如因标识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在门面招牌、点菜单、订座单、香油包装均以“小龙坎老火锅”标注,与实际注册字号“天府新区成都片区WJ小龙坎火锅店”表述不一,其店面装演以及配套商品等宣传均带有倾向性的表示,混淆了同类服务的来源,易使消费者产生某种质量上的信赖感,消费过程中可能使原告造成错误的理解和信任,因此,对本案消费欺诈的情形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已具备服务欺诈三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关于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影响范围有限,故不宜要求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消费金额5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11元。

  蔡开剑律师提示:

  1、作为商家,傍爆款是一种经营手段。市场上每两三年就会出现满大街的餐饮品种。这可以降低宣传成本,达到快速回收投资的目的。宣传成本低的原因是别人已经完成了前期的投入,自己只需承接这个成果。操作不得当,或者不注意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成为投资失败的原因之一。

  2、作为消费者。吃什么不重要,关键是开心,不要闹心。本案源于原告及宴请的朋友出现消化系统的疾病后,消费者与商家未能就此妥善协调。作为消费者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商家在处理与消费者的争议时,应判断是否遇到“职业索赔者”;消费者的主张有无事实依据,是否合理;考虑争议对于自己的影响。本案中商家不仅要退一赔三,同时聘请律师代为处理本案,整个处理成本较高。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