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退休金和医保就能不付赡养费吗

2019/07/29 10:15:20 查看1394次 来源: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刘某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刘某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的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认可。

  此外,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抚养费。

  另外,对于父母给于子女的赠与的事宜,在影响到父母自身生活之时,可否撤销的问题?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于受赠人,而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一般情况下,根据赠与人是否可自由行使撤销权,可以划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即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此外,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即不得擅自将该赠与撤销,除非法定撤销事由出现。关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主要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加以规定。具体而言,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四种: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上述法定事由,赠与合同就一定可以撤销,如果出现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情形,则可以免除赠与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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