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产生债务如何认定

2019/07/29 12:31:07 查看1140次 来源:崇家家事团队律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朱某自由恋爱,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元月生一子朱小某,二人自2015年4月开始分居,张某提出离婚,但提出其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个人贷款6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朱某离婚。

  其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以及个人贷款6万余元由张某个人承担。

  三、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是否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关键。本案中,张某信用卡欠款三万余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朱某对此均不认可。张某的个人贷款5万余元,消费账单均发生在2015年4月之后,也就是张某和朱某分居之后,无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则,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此时个人信用卡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张某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以及个人贷款6万余元均由张某个人承担。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朱某自由恋爱,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元月生一子朱小某,二人自2015年4月开始分居,张某提出离婚,但提出其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个人贷款6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朱某离婚。

  其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以及个人贷款6万余元由张某个人承担。

  三、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是否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关键。本案中,张某信用卡欠款三万余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朱某对此均不认可。张某的个人贷款5万余元,消费账单均发生在2015年4月之后,也就是张某和朱某分居之后,无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则,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此时个人信用卡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张某信用卡欠款3万余元以及个人贷款6万余元均由张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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