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寻衅滋事案例之恶劣情节

2019/07/29 17:27:55 查看1024153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男,曾于2014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指派辩护人律师甲。

  法院查明事实:

  被害人曹先生、张女士夫妻从他人处转租了柳先生、邱女士夫妇的房屋,双方因为房租和转让费的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2018年7月8日中午,张女士与柳先生再次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柳先生的侄儿大柳(化名)(另案处理)得知后,邀约被告人李某甲,让他找人一同至曹先生、张女士住处扯皮。李某甲遂联系啊繆(化名)(2003年3月6日出生,未成年)、啊陈(化名)(2001年10月30日出生,另案处理),乘坐大柳驾驶车辆至房屋处。柳二(化名)、李某甲等四人在邱女士的指认下找到曹先生、张女士的住处。

  四人闯入曹先生家中,大柳持一根伸缩棍,对二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曹先生夫妇报警,大柳、李某甲等四人见状先行离开了曹家,后与邱女士汇合。

  邱女士认为事情没有得到解决,大柳再次带领李某甲、啊陈、啊繆返回曹家,对曹先生、张女士拳打脚踢,致二人受伤。

  后来左右邻居闻声赶至,李某甲等人见对方人多势众,先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曹先生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外伤,头皮血肿,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23日,李某甲因实施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年12月7日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曹先生、张女士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李某甲逞强斗狠,无事生非,纠结三人持凶器恐吓曹先生夫妻,这一行为本就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了。

  而他在本次犯罪中还有“有前科。”、“所邀约啊陈、啊繆二人还均是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致曹先生夫妻致轻微伤”等恶劣情节,无论依法还是依理都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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