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高温津贴的夏天是违规的夏天

2019/07/29 17:44:19 查看17686次 来源:李登川律师

  35度!36度!37度!高温在人们可视可感中无情地节节攀升。如此高温,最辛苦的莫过于广大劳动者了,而高温津贴可以让最辛苦的劳动者感到一丝夏日的清凉。高温津贴带来的这份清凉感不是单位对劳动者的同情施舍,更不是单位人性光环的体现,而是劳动者光明正大的权利,更是单位不可推卸的义务。

  一、哪些单位有义务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二条的规定,除公务员以外,最常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需要说明的几点是:1、此处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包括35℃);2、上述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是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非该两种情况下,尤其是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也可能要发放高温津贴;3、高温津贴是纳入工资总额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放发高温津贴,即属于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该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上属于用人单位比较严重的违规情形)。

  三、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

  高温津贴全国各地发放的标准不一,有的按天、有的按月,举例来说:

  1、上海

  上海按月计算高温津贴,且从2019年6月1日起,上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每年6月至9月需要发放。值得一提的是,上海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参照执行。

  2、浙江省

  浙江省按月计算高温津贴,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浙江省另外规定了,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3、江苏省

  江苏省同样是按月计算高温津贴,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4、安徽省

  安徽省按天计算高温津贴,从2018年开始,安徽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增加至15元。

  5、江西省

  江西省按月计算高温津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高温津贴,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值得点赞的是,江西省明确规定了室内非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标准。

  6、四川省

  四川省按天计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四、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后果

  由于高温津贴是属于工资性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各地的劳动者均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甚至明确规定了处罚规则,根据广东省《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其它重要权利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的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笔者再次强调,高温津贴是广大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是本来就属于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没有高温津贴的夏天是违规的夏天,劳动者可以根据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大胆向用人单位提出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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