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撤销吗?

2019/07/30 17:26:49 查看1189次 来源:崇家家事团队律师

  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稳定以及维护夫妻双方感情等种种因素,赠与行为经常发生在夫妻之间,主要体现对房产的赠与。但这种赠与行为通常只停留在协议上,不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一方赠与房产后反悔了,是否能够撤销赠与呢

  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京02民终10865号

  基本案情:李向前与刘海静于2013年8月相识,2014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4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李松泽。2016年刘海静与案外人张长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此后刘海静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一栏中显示为“房屋单独所有”。

  2017年3月15日,刘海静(甲方)与李向前(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兹针对刘海静名下银地家园房产一处3号楼3层2门301号房产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39651号],经双方协商同意此房产100%产权归甲方所有,此协议生效后,均不得对拥有产权比例做任何调整,及对此产权问题再次提出任何异议,双方严格遵守协议内容。”李向前提出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并且将其拥有的产权部分无偿赠与给刘海静,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刘海静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协议,只是对婚内取得的房屋产权归属进行了确认。

  2018年3月10日,李向前出具撤销赠与协议,内容为:“与(于)2017年3月15日向其配偶刘海静出具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将夫妻共同房产(权证号为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0039651号)赠与其配偶单独所有,现李向前决定撤销赠与。”刘海静表示未收到过撤销赠与书,不认可其真实性。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向前为购买上述房屋出资首付款22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的性质是婚内财产赠与行为还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涉案房屋系在李向前与刘海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李向前曾支付部分房屋首付款,涉案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了协议,约定涉案房屋100%的产权归刘海静所有。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带有赠与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刘海静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份赠与协议。

  分析:

  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两个焦点:一、法院对于“协议”性质的认定,主要是认定为婚内财产赠与行为或者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行为。两种认定结果截然不同。二、认定协议性质后,如何裁判的问题。本案中认定性质为赠与行为,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李向前与刘海静在签订了房产处分协议之后,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的效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刘海静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刘海静主张的撤销赠与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表现。

  综上是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予协议的理由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二、赠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人。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登记后赠与房产的产权即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三、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不包括因动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任意撤销权只能在物权转让前或者公证前行使。

  何为法定撤销权,何为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另外,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与之不同,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之前,被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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