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 非因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2019/07/30 18:55:19 查看1489次 来源:温正振律师

  深圳地区规定:

  1、依据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此标准,在深圳有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总补偿额为:

  供养亲属为1人的: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元/月×9倍(3+6)=***元;

  供养亲属为2人的: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元/月×12倍(3+9)=***元;

  2、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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