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及如何就判后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2019/07/31 19:09:47 查看1223次 来源:罗光飞律师

  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及如何就判后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导 读

  本案是罗光飞律师处理过的涉及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才准予原被告离婚。男方不服一审判决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未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而上诉,虽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男方全部的上诉请求,但本案在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也遇到巨大困难。这个案件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离婚案件中一方实际占有、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车辆、房产,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车辆、房产的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回放

  男女双方于2010年认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9月在广州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生育小孩。

  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年龄和文化差距过大,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女方怀孕期间因无人照顾一直住在娘家直至小孩出生,期间男方极少过问女方的生活情况亦没有给生活费,双方感情越来越淡。小孩出生后不久男女双方一起到广州工作生活,男方一直通过手机定位跟踪女方,女方无法容忍男方的行为,后双方分居。

  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3、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男方答辩称:双方于2010年2月旅游认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后2011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小孩。两人结婚后,男方经常去女方老家看望女方及小孩,女方生小孩前后男方也陪护近20天。生小孩后男方及其母亲也多次给女方汇款,通过电话及视频关心女方。因女方多次到一男子家却对男方撒谎,男方为了证实才实施定位。男方一直尊重女方,为了小孩一直忍让女方,但女方为掩饰错误却伙同家人对男方进行污蔑。只要女方迷途知返,男方愿意原谅女方。

  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了解时间较长,婚后生育有小孩,说明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和谐。虽女方主张婚后因琐事争吵,生活质量差及压力大;且生小孩时分隔两地造成感情疏远,后又因女方与男同事过于亲密,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女方认为男方对其妹妹欲行不轨,但本院查明男方行为没有达到“欲行不轨”的程度,男方也及时道歉,未造成严重后果。男方亦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女方今后注意自己的言行就不再计较之前女方的不当行为。男女双方夫妻共同生活虽有相处不和谐的地方,但没有长期分居,也没有出现足以导致判决离婚的情况。只要双方多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故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女方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重新起诉

  女方于2018年5月重新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对方从2018年5月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3、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约53.5万(包括房产及车辆)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男方答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女方谎话不断、和男同事幽会才通过手机定位揭穿其谎言。女方存在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按揭购房、购车的首付都是男方的钱,也是男方在偿还贷款。女方父母不适合照顾小孩,2017年11月已将小孩接回,由男方父母全职看护,男方每天都能陪伴小孩。男方同意离婚,请求小孩与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750元至小孩18周岁;房产及车辆归男方,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80000元;由女方承担诉讼费。

  重新起诉后一审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男女双方虽属自愿结婚,但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没有注意感情培养,发生家庭矛盾后也没有注重沟通,化解矛盾,现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女方请求与男方离婚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方虽提供证据证实女方与男同事存在亲密行为,但未提供证据显示女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故男方主张请求损害赔偿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女方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男方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从男方提供的视频和照片可以证实,女方与男同事同居。由于女方存在过错,故案涉车辆不应归女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财产折价款应减少,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五、六项并由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80000元。

  二审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审查,男方一审提供的光盘、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女方与一男性存在亲密行为,但不足以证明女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其在二审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得到本院的采纳,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故男方主张请求损害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经原告重新起诉后法院才判决准予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男方以女方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此外,因本案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关于车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只是写明车辆归女方所有(未写明由占有车辆的男方交付给女方及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为女方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带来巨大困难。本案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了解时间较长,婚后生育有小孩,说明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和谐。虽女方主张婚后因琐事争吵,生活质量差及压力大;且生小孩时分隔两地造成感情疏远,后又因女方与男同事过于亲密,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但男方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长期分居,也没有出现足以导致判决离婚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而经女方重新起诉后,男方表示,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女方谎话不断、和男同事幽会,同意离婚。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虽属自愿结婚,但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没有注意感情培养,发生家庭矛盾后也没有注重沟通,化解矛盾,现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女方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实践中,如男女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并同意离婚的,法院可能会在一方第一次起诉时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反之,如婚前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婚后双方没有长期分居,没有出现足以导致判决离婚的情况且离婚诉讼中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具体至本案中,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时判决不准予离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且男方不同意离婚及男方表示愿意与女方和好,法院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而女方重新起诉后,因男方的态度已发生转变,双方均确认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所以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离婚案件中一方实际占有、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车辆、房产,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构成给付判决(包含给付义务),而非确权判决,另一方应可就该车辆、房产的交付及过户登记申请强制执行。

  1、本案的离婚判决书虽已写明车辆归女方所有,但女方申请强制执行车辆交付及过户时却遇到巨大困难。一审法院的执行局立案庭以判决书上未写明男方向女方交付车辆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女方修改关于车辆交付及过户的执行请求,否则不予立案。但本案的车辆被男方所占有,亦登记于男方名下,一审法院判决归女方所有,构成的是给付判决(包含给付义务),而非确权判决,女方应可就该车辆的交付及过户申请强制执行。而事实却是,本案的强制执行立案从网上申请到正式立案,前后长达1个多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罗光飞律师也向一审法院作出本案生效判决的法官、执行局立案庭的法官及其上级领导多次进行沟通,但最终还是以修改强制执行申请书告终。这暴露出法院诉讼部门及执行部门的内部协调问题,也暴露出法院执行部门对其本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范围的界定问题。

  2、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原告而言,法院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只能算是暂时的成功,因为通常对方都不会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落实判决的内容才能真正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如果空有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而法院的执行局无法执行到对方的任何财产或者如本案的执行局以法院有新规定为由,让原告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取得判决书中已确定归其所有的财产,那么原告并未算成功得到其应得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不仅要在诉讼阶段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执行阶段更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生效判决的内容执行落实。即使如本案一审法院的执行局法官所言,女方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决去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仍被男方所占有、使用,女方也无法真正享有该车辆的相关权利,而这也和女方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及执行维护其自身财产权益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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