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债权过期及过期后的救济方式

2019/08/01 10:21:52 查看1310次 来源:胡廷佳律师

  引言:时效障碍包括时效中止、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而债务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发生在诉讼时效完成(结束)后。中断后重新计算,中止后继续计算。本人不对中止详细论述。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原因)出现,致使以前经过的时间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归零”。3年的诉论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3年,4年的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4年,以此类推。

  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又发生中断事由的,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中断没有次数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起算之后,届满以前,即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之中。尚未起算的,不存在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一方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中断,还是起算

  张甲借给李乙1万元钱,来约定偿款期限,此后张甲一直来向李乙要钱,李乙也从来提供要还钱。10年后的2月1日,张甲路遇李乙,要求李乙在15天内还款。李乙说:“诉讼时效已过,你已无权要求我还款。”说完转头就跑了。

  解:①不定期债权债务,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确定的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本案李乙明确拒绝偿还债务,应从2月1日张甲主张债权时开始计算。②2月1日发生的法律事实(张甲主张债权)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在此前,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原因)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论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断的原因分为“请求”“同意”“起诉或仲裁”以及与“ 起诉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共四大类。权利人“请求”“同意”是不要式行为。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主张权利)

  (1)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与向权利人本人主张权利具有同一效果,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其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这里要注意《民法总则》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要看相对人是否指定了特定系统。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人特定系统时生效;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尚须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何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张甲借给李乙30万元,到期李乙没有偿还。诉讼时效还有半天就要届满,张甲给李乙发了一个手机短信催款。后张甲起诉李乙,李乙抗辩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张甲出示了手机短信,李乙称未看到。

  解:①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②如果李乙未指定手机短信为双方联系方式(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李乙对张甲发的短信,也应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已知条件,应当认定张甲短信发送成功(进入李乙的电子系统)时,诉论时效中断。③如果诉讼时效只剩下几分钟怎么办?一个“技巧”就是,使用发送数据电文的方式(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等)。因为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采到达主义: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采有条件的到达主义。

  其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其四,当事人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行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例如,甲将主张权利的公告文本在2018年2月1日交给报社(国家级),报社第二天(2月2日)刊登该公告,则诉讼时效自2018年2月2日起中断。实务中。应注意交付公告文本与刊登公告的时间差。

  (3)“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

  问:只催促债务人偿还利息,本金的诉讼中断吗?

  答:中断。例如,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说:“你10天内把利息还了!”利息是部分债权,本金的诉讼时效当然中断。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明确承诺和实际履行义务的,自应认定其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中断。

  起诉或仲裁导致的“中断”,不是在一个时间点上中断,而是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中断在现象上是持续一个时间段的,故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案由变化,诉讼时效不超过

  甲公司常年让张乙给消费者送货,按所送货物的数量支付报酬。因有部分报酬未支付,张乙以劳动者的身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支付报酬。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张乙与甲公司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了张乙的请求。张乙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经指点,张乙又以雇佣纠纷为由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雇佣报酬。从劳动仲裁经过一、二审,到再次提起雇佣合同争议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3年。请问: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解:张乙提起劳动仲裁致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来说,主张报酬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从劳动仲裁二审判决生效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从此计算,诉讼时效未完成(未到期)的,不丧失胜诉权。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下列诉讼行为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

  其一、申请支付令;

  其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其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其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其五、申请强制执行;

  其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其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如经调处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和解协议的一种), 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人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

  5.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况

  (1)“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连带之债,择一中断”;按份之债,不能择一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一个起诉,引起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诉讼时效的中断。此种现象俗称为“一石二鸟”。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本规定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转让)两种情况。

  二、义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义务的重新确认

  (一)重新确认的含义

  义务的重新确认是诉讼时效完成(超过)后,义务人又确认义务。重新确认义务,在本质上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重新确认并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才可能发生中断。如果义务人完全履行了义务,债的关系消灭,自不发生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重新确认但尚未履行的,新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不是中断后的重新起算。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重新确认的行为方式

  诉讼时效完成(超过)后,权利人对义务重新确认的行为方式,一是明示,二是默示中积极行为。前者,如欠款人签字同意继续履行债务;后者,如欠款人交付欠款。

  1.同意履行

  同意履行,也称为承诺履行,是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同意履行是明示方式,是不要式行为,可以书面同意,也可以口头同意。

  同意履行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发出承诺履行义务的通知,或者接到催告的通知后,义务人发出承诺履行义务的通知。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义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亦为同意履行债务,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可为重新确认义务的默示意思表示。

  ◎实际履行,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不构成不当得利

  甲欠乙10万元,在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归还了8万元。后乙要求甲归还剩余的2万元,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归还该2万元,表示自己不知道乙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乙归还8万元。乙表示甲归还10万元中的8万元,是其同意履行10万元债务的表示,剩余2万元无权拒绝归还。

  解:①金钱之债是可分之债,甲向乙归还8万元,不能认定其同意归还10万元,就剩余2万元债务,甲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②乙受领的8万元,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③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的,推定其是对义务的重新确认。基于这种推定,义务人主张“不知道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不应采信。由于权利人的欺诈,使义务人误以为诉讼时效没有超过而履行的,义务人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问: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偿还。甲公司偿还后,可否以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该100万元?

  答:(1)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甲公司偿还了货款,不为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之中,而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完成。

  (2)在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偿还,不得请求返还,乙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积极行为,应解释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应推定债务人知道诉讼时效已经完成(超过)。

  (三)对可分之债债务的重新确认

  应注意的是,对可分之债的债务重新确认,与可分之债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区别对待。

  问:其一,甲欠乙10万元租金,在诉讼时效超过后,乙要求偿还10万元,甲偿还了6万元。诉讼时效如何?其二,甲给乙发了50万元的货物,乙到期没有支付货款,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乙付款20万元。剩余30万元诉讼时效如何?

  答:其一,该租金债权是金钱债权,是可分之债。甲以给付行为(默示意思表示),重新确认了其中6万元。其余4万元仍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其二,问1是债务的重新确认问题。问2则是中断问题。货款债权是金钱债权,虽是可分之债,但应当作有利于纯粹债权人的解释,认定其余30万元货款的诉讼时效中断。所谓纯粹债权人是指已经完成对价的债权人。因其已经完成给付,采对其有利的解释,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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