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股东会决议作出来不一定有效

2019/08/01 15:36:48 查看943次 来源:刘堂律师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来说,股东会依法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不是作出来就有效的,有可能存在瑕疵,甚至有可能都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极容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引发争议,在现代公司治理过程当中屡见不鲜。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公司法解释四》)实施之前,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通常都只从“无效”、“可撤销”两个角度进行。但是,自《公司法解释四》实施之后,多了一个“不成立”的说法。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下,公司股东会即使作出了决议,股东也可主张该决议不成立。

  二、股东会决议成立,但有瑕疵

  股东会决议的瑕疵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方面的瑕疵,一是程序方面的瑕疵。

  1、股东会决议在内容上有瑕疵

  股东会决议内容方面的瑕疵,包括两个方面: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应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层级的效力强制性规定;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有瑕疵

  股东会决议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出现瑕疵时,会产生无效、可撤销两种状态。

  1、股东会决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因此,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该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3民终15488号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信诺公司以资本多数决方式通过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五项议案“关于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增资方案的条件”的主要条款,实质性侵害了晏静作为原股东所应享有的法定的按照其实缴的31.42%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违背了公司法最基本的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核心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议案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确认深圳市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五项议案中侵害晏静应享有按其实缴的31.42%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权利的内容无效。

  2、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可起诉撤销。

  但是,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决议的诉请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台前县人民法院 (2018)豫0927民初2522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濮阳恒发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在召开股东会议通知时间方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此次会议议程决定了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公司的重大议题,出席会议的人数和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濮阳恒发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所形成的决议不成立,应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撤销被告濮阳市正大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极容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引发争议,在现代公司治理过程当中屡见不鲜。通过上文可知,股东会决议不是作出来就有效的,而这是公司应当努力避免的局面。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开展、公司的稳定性甚至会导致内部的不和谐,拖累公司的发展步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建议,公司股东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法律允许章程自治的内容进行细化、具体化和标准化,如股东会召集的通知时间、对外担保的额度及权限规定、表决权、表决程序和方式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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