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发生效力需要什么条件?

2019/08/06 08:47:10 查看1156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甲与A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A公司施工完成后,甲支付了工程款60万元,但尚欠40万元。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把上述项目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向甲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经甲签收。据此,B公司要求甲支付工程款,但甲以B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相对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B公司请求判令甲支付工程款40万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判令甲向B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款。

  三、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的债权人A公司已明确将自己合法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履行了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手续,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发生效力,故甲应向B公司支付40万元。

  四、知识总结

  在实践中,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效力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该工程款项未进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故债权转让不能成立。但在诉讼时能通过评估鉴定质证确认的,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性。

  (三)让与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可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原则上,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四)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债权转让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在债权转

  让前,需要注意审查《施工合同》中有无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有约定则不得转让;在债权转让时,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及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不能结算或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达成合意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工程款数额;在转让债权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可以通过向债权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形式通知并让其签收留下凭证。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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