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导致车辆被淹,保险赔吗?

2019/08/06 09:32:02 查看1047次 来源:徐晨皓律师

  每到夏季暴雨,对于城市排水不善的地方,很容造成积水过深,淹没车辆。对于暴雨导致的车辆受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损是应当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却又明确约定了暴雨导致发动机的损失不予赔偿,除非购买发动机涉水险。很对车主对此表示不能理解,我购买了车辆全险,发动机又是车辆最重要的部分,为啥不能赔我发动机损失?是的,这个的确不合理。但好在从实务案例中来看,法院判决支持发动机损失的案例还是要占多。

  对于赔偿与否,一般一下分歧:

  一、保险公司商业险不应赔偿,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赔,免责条款约定有效。

  保险合同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以加粗、加黑的形式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免责。

  2、未购买发动机涉水险。

  发动机损失明显属于发动机涉水险的承保范围,涉水损失险条款第一条的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因当事人未购买涉水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一般暴雨导致的车辆涉水,当事人都存在车辆熄火后二次启动的问题,正是因为车辆熄火后的二次启动,才将发动机损坏,因此当从事人的过错角度讲,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当赔偿,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的格式条款应当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此种情况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笔签字。很多此类案例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胜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交付保险条款,也能起到同样作用,但是其证明难度明显要大许多。

  2、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暴雨是车损赔偿的情形,而发动机又是车辆最重要的部分,那么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应当赔偿;免责条款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应当特指非暴雨天气导致的发动机进水不赔。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3、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免除保险公司的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

  暴雨是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保险金额是按照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包含了发动机这一重要部件。而保险责任范围明确约定暴雨是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的形式免除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属于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是无效条款。

  4、驾驶人不存在操作失误或故意涉水造成发动机受损的情形。

  事故发生地区往往地势偏低,路面积水不能及时排泄极易形成水坑,驾驶员无法对正常行驶的路段路面积水深度作出预料和判断,在车辆涉水熄火后,驾驶员对于本次保险事故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解读:

  2017年11月29日,李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某财保临沂支公司为鲁Q×××××号车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96040元)。2018年8月19日左右,李某某驾驶鲁Q×××××号车行驶至临沂市汤头办事处观塘温泉附近时,因当日持续降雨导致路上积水过多,原告车辆被淹,车辆熄火。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出险。经被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临沂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临沂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价格为85283元。临沂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显示:2018年8月19日06时到20日06时临沂市出现降水天气,局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并伴有雷电,局地阵风达8级。被告出具的报案记录(代抄单)显示报案时间:2018年8月19日23时21分,出险原因:自然灾害,出险摘要:被保险人李某某所持有的鲁Q×××××号车于2018年8月19日23时0分由李某某驾驶在山东省临沂市汤头镇被水淹熄火,事故造成鲁Q×××××号车受损。

  本案争议焦点是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首先,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六条(四)项约定车辆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而第十条(八)项则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保险条款把“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和“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规定在两个条款里,意在说明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和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两个概念,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一般人常识理解,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是指天降大雨导致机动车损坏,驾驶员对机动车损坏主观上不具有故意;而发动机进水致发动机损坏是指机动车在天气良好状态下引起的,比如强行过河或机动车涉水熄火后再次打火等造成发动机进水损坏,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主观上对于涉水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两项保险条款应按照上述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临沂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中载明2018年8月19日06时到20日06时为降水天气,局部地区出现大暴雨,事故发生在2018年8月19日的23点,此时已持续降水十几个小时,事故地区地势偏低,路面积水不能及时排泄极易形成水坑,驾驶员李某某无法对正常行驶的路段路面积水深度作出预料和判断,在车辆涉水熄火后,驾驶员未对车辆进行再次打火,驾驶员对于本次保险事故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被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路时因车辆进水造成发动机损坏,暴雨及短时间内的持续降水天气所形成的水坑应作为暴雨的一个延续结果,故本次事故,“暴雨”是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的赔偿范围。

  同时,被告主张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免责,应当对该损失符合免责条款负有证明责任,即证明发动机损坏的原因系因进水造成。被告没有尽到证明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5283元。

  具体保险纠纷,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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