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微商陷入套路贷,催收人员如何处罚?

2019/08/06 16:56:27 查看1300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袁某每天都想从坑里爬上来,而她越是挣扎,却发现自己越陷越深,“每天一睁开眼就是还钱”。因为做微商,货物还没有卖掉,袁某需要资金周转,而信用卡还款日又将到期。她需要一笔快钱先把信用卡还上,再看能不能用信用卡套现,把借的钱还上, 宣称低息无抵押、放款快,手续简单,袁某从网上的一个链接点击进入,随后下载了App进行了注册,上传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识别,绑定银行卡,App自动生成了她可贷款的额度,3000元。她并未细看合同,而确认放款之后App提示,有高达30%的综合服务费,也就是借3000元,到手只有2100元,借款期限为七天,逾期违约金10%。一开始袁雪想着能还上,放款确实很快。十几分钟后她就收到了2100元的贷款。而当她把钱还进信用卡时发现,信用卡已经被冻结了,已无法再套现用来还贷。7天的时间很短,临近还款日,因为还不上钱,客服人员主动打来电话,向她推荐了另一个贷款平台。就这样袁雪开始拆东墙补西墙,App平台推荐的、短信收到的、客服推荐的,她陆陆续续在56个平台上进行了贷款。“我只是想着去补这个窟窿,每天借钱都是在还钱。最多的时候,袁雪一天要还7个平台的贷款,还了一个平台之后赶紧去下一个平台借款。到了2018年8月份的时候,袁雪再也还不上了,陆陆续续40多个平台开始出现逾期。

  【张涛律师评析】

  对套路贷的催收人员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要考虑催收人在套路贷中的定位、催收的手段等因素才知道怎样判刑。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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