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涉嫌套路贷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2019/08/06 17:00:53 查看951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在生活中,套路是我们经常在说的一个词语。很多人都知道套路是不好的一种行为,那么如果利用套路来进行贷款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将会构成什么犯罪呢?

  【张涛律师评析】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路贷”犯罪通常由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在认定犯罪组织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对有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的,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对于具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套路贷”犯罪集团,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制作、提供“套路”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6.协助办理公证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造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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