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典型的自首

2019/08/07 16:16:30 查看1107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可按下列情况掌握。

  1.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司法机关的口头通知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故上述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后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为是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于犯有数罪,含同种和异种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一罪或部分犯罪的,应当对其如实供述的一罪或部分犯罪依法认定自首。也就是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实施的一个或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中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交代清楚,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要将自己所犯数罪中的大多数犯罪交代出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部分犯罪十分轻微,而故意隐瞒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或者异种重大犯罪事实,主观上显然存在避重就轻意图的,则对其所交代的轻罪也不能认定自首。

  3.自首后又翻供行为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原则上应以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否认罪作为自首成立与否的依据。具体认定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自首。否则,容易滋长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负面心态。

  2.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罪行,但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不能改变自首的认定。因为,从改判的角度讲,一审判决既不存在认定事实的错误,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因而改判无据。另一方面,取消自首也无实际意义,因为上诉不加刑是原则,二审法院不能因此给被告人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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