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产假与生育津贴

2019/08/08 10:20:26 查看1260次 来源:李世博律师

  一、北京地区女职工产假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因此,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98天,北京女职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他地区需要看当地的规定来确定是否有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如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二、北京地区女职工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继续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交了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保缴费平均基数,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不得克扣,低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不足差额。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