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遇到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法律问题

2019/08/08 13:38:25 查看153694次 来源:刘华律师

  一、法律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只提供了借款凭证主张借款,而借款人并不承认该借贷关系的存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官会综合考虑。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法官往往会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者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

  借款人的合理说明完成标准是达到证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真伪不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完成标准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裁判者在判断出借人是否最终完成说服责任时,应结合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范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对于自己“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共同作出。

  四、实践中接触到有的村委干部利用自己的身份用村委会名义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款凭证上加盖了村委会印章。此种情况下,未经过村民大会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该担保应认定无效。

  村委会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表决情况,如未经过表决程序或表决未通过的,即使借款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的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也属无效,对经济合作社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双方对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约定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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