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购房产婚后还贷是否影响房屋其为个人财产

2019/08/08 16:02:51 查看1186次 来源:孔民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谢某购买涉案房屋。其后,谢某办理房产产权过户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同月,谢某向中国银行申请住房贷款,以该涉案房屋为抵押,贷款共计500万元,期限为180个月,并于同年6月开始还款至今。2016年12月,谢某与何某登记结婚。2018年9月,俞X富向张X尧、倪X英、何某、谢某主张债权,将张X尧、倪X英、何某、谢某四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俞X富申请查封登记于谢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上述借款为何某个人债务,因此应由何某个人财产来偿还此债务。同年12月,借款本金一百八十万及利息由何某、张X尧共同归还俞X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房屋继续查封。次年六月,谢某以涉案房房系其个人财产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谢某的异议申请得到支持,涉案房产中止执行,同时解除对该涉案房产的查封。

  俞X富以该房产为谢某与何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继续执行为由,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被上诉人谢某在2015年5月以其个人名义从他人处购得、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同月并将房屋登记在谢某个人名下。以上事实均发生在谢某与何某登记结婚之前。对婚后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并不影响讼争房屋为被告谢某婚前财产的事实,对此被告何某也无异议。原告诉称讼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讼争房屋系谢某一方的婚前财产,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何某的个人债务无关,故应中止对讼争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审判规则评析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夫妻双方建立婚姻关系至终止夫妻关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共同终止夫妻关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区分点是结婚登记之日。一般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取得的收益以及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为个人财产,而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而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人在与其配偶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在支付首付款后,购房人在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人在办理其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之后,已成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即购房人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购房人的上述买房、支付首付款、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均发生在与之配偶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而夫妻一方在办理婚姻登记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故应认定购房人所购买的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购房人配偶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以该房屋偿还购房人配偶的债务。

  购房人在与配偶缔结婚姻关系前,以个人名义在出让人处购得房屋,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此后,购房人又为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夫妻共同财产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该房产的购买、支付首付款、过户登记均发生在婚前,故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购房人的个人财产。至于购房人与配偶在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房屋贷款的事实,不能改变房屋为购房人个人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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