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责任怎么划分呢?

2019/08/09 19:17:02 查看1285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小编今天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一、甲五岁,在幼儿园和同学乙(五岁)玩耍时被对方打伤,幼儿园和乙的家长相互推诿,那么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编者答:首先甲、乙均五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由于乙打了甲,乙存在过错,乙的监护人是需要承担与乙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小明六岁,在一次老师带领玩游戏的过程中摔倒,造成伤害,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编者答:小明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学校承担责任以后,可以根据老师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老师的过错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三、甲13岁,因为在一次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和校外的人(乙)产生口角,被乙打伤,手臂骨折。甲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编者答:甲13岁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是由校外人乙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应由侵权人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本律所根据法律规定对假设性问题的解答,仅作为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论通过任何渠道、以任何方式阅读本文的读者在自身案件上不要以任何目的机械的依赖本文信息,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编者、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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