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9/08/12 01:15:18 查看1451次 来源:牛振平律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检会〔2019〕4号

  各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9曰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建议的指导原则

  1.量刑建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提出的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建议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量刑建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建议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5.量刑建议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被害单位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6.量刑建议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对类案的判决情况,做好与法院量刑裁判的配合衔接。

  二、量刑建议的基本方法

  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量刑建议基准刑和建议刑期。

  1.量刑建议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确定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及幅度。

  2.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得到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量刑建议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提出的量刑建议,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最终的量刑建议及幅度。

  3.确定量刑建议的方法

  (1)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量刑建议;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量刑建议。

  (2)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量刑建议;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量刑建议;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不宜提出量刑建议。

  (3)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量刑建议。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提出的量刑建议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确定量刑建议。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可以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建议定罪免刑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一般应当依法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

  (7)确定的量刑建议一般以月为单位。

  (8)对于主刑、附加刑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对于认罪认罚速裁案件,需要判处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应当提出精准的罚金刑建议。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50%。

  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建议。

  (1)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2)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50%o

  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对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行为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盲聋哑的残疾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的原因、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预备的程度等隋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下;

  7.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下。

  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除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但因犯罪未遂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遂部分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80%;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1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之罪等情况,提出从宽或者从重的量刑建议。

  (1)教唆犯系从犯或者罪责相对较轻的,可以参照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从宽建议或作不起诉处理;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下。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15.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后果等情况,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17.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40%。

  18.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和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5%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5%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自首,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可以突破上述规定的从宽上限或者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效果、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1.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50%;

  (4)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节,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4.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6.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解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27.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可在原量刑建议幅度基础上从轻10%—30%。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基本步骤与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量刑建议基准刑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1.量刑建议步骤

  根据犯罪构成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根据先后适用的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幅度→

  综合全案,考量认罪认罚具体状况确定量刑建议幅度

  2.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得到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a×(1一b)=d

  注:a为量刑建议基准刑,b为量刑情节,d为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体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轻重的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累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确定量刑建议。

  [a×(1—bl)(1—b2)×(1—cl—c2)=d

  注:a为量刑建议基准刑,bl、b2为罪中情节,cl、c2为罪后情节,d为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3)犯罪嫌疑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量刑建议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提出的量刑建议,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最终的量刑建议幅度。

  五、常见罪名量刑建议指导

  (一)交通肇事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的;

  (2)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

  (3)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不起诉】

  1.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2)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的;

  (3)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

  (4)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立功情节的;

  (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3)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等特殊关系的。

  2.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除外);

  (4)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5)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6)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的;

  (7)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二)危险驾驶罪

  【主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参照以下血液酒精含量对应的量刑建议幅度,综合考虑其情节最终确定刑罚。

  80-119mg/100ml(严重情节)或120—149mg/100ml,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150-199mg/100ml,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200-249mg/100ml,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250-299mg/100ml,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300mg/100ml以上,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①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3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2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9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11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30%且行驶速度达到8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调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

  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3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行车速度、车辆行驶环境、参与竞速车辆多少、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4.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罚金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附: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危险驾驶量刑参考表

  酒精含量量刑建议起点罚金规则

  80-119(严重情节)1个月至2个月3000-6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120-1491个月至2个月4000-10000元每增加5mg增加1000元

  150-1992个月至3个月10000-15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200-2493个月至4个月15000-20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250-2994个月至5个月20000-25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300以上5个月至6个月25000-30000元每增加20mg增加1000元

  2.危险驾驶的其他情形,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则综合确定。

  【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8)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9)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11)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2)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

  (1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l,且无上述13种严重情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

  (2)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作不起诉处理:

  (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场所短距离挪车的;

  (2)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

  (3)因紧急救助他人需要的;

  (4)有证据证明系隔夜醉酒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3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存款人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100万元不满3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500万元不满1.5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5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超过量刑建议起点规定人数的50%或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罚金刑】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1)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单处罚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幅度内建议。

  3.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八万元的幅度内确定罚金建议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清退全部吸收资金的;

  (2)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全部吸收资金的;

  (3)虽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但与被害人达成资金清退

  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2)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2)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2)确因学习、治病急用•等原因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二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2)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二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五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使用多张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未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故意伤害罪

  【主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伤害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或者大部分未赔偿的

  (2)致多人轻伤的;

  (3)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1.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致人轻伤的;

  (2)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

  (3)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2)致一人轻伤的;

  (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4)因亲友、邻里、同学或者同事间的纠纷引发的。

  2.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情节的;

  (2)使用或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身体的;

  (3)两年内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六)非法拘禁罪

  【主刑】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20%。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从轻量刑情节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缓刑】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拘禁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2)持枪支非法拘禁的;

  (3)为索取套路贷、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七)抢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抢劫两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贫困地区为600-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贫困地区为1万至2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从轻量刑情节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转化型抢劫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入户盗窃、入户抢夺的除外。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1.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抢劫数额未达到2千元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

  (2)抢劫数额不满6万元的,综合考虑实施抢劫的情节确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四千元。

  2.建议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符合抢劫数额巨大规定情形的,以抢劫数额6万元建议罚金二万元为基准,抢劫数额每增加1万元,罚金增加一千至二千元。

  (2)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叙额、危害结果等,参照前述规定综合确定。

  (八)盗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建议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建议幅度的,以盗窃既遂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盗窃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从重量刑情节

  (1)多次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或者多次盗窃文物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本意见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盗窃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6.从轻量刑情节

  (1)以6万元以上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上。

  (2)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上。

  (3)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丟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以下。

  (4)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罚金刑】

  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根据盗窃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单处罚金情形的确定

  犯罪数额低于2千元的,单处罚金数额为二千元;犯罪数额高于2千元的,单处罚金为二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下。

  (2)并处罚金情形的确定

  建议管制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建议拘役的,以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准,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

  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三千元;

  建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千元至五千元。

  建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惯犯;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九)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8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建议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建议幅度的,以诈骗既遂确定量刑建议起点,诈骗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6.从轻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60%以上。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构成诈骗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单处罚金情形的确定单处罚金为三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二倍以下。

  (2)并处罚金情形的确定建议判处管制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为起点,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

  建议判处拘役的,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为起点,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为起点,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至一千元。

  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二千元至四千元。

  建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二万元至四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惯犯;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抢夺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4)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严重情节”,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致一人重伤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六级以下残疾在伤情幅度内酌情考虑。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五至八年刑期。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抢夺或者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四)至(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从轻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建议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以六个月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至一千元;

  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建议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以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为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惯犯;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十一)职务侵占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至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超过1000万的,每增加50万至100万,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2)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走私、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缓刑】

  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系初犯的;

  (2)所侵占的数额已全部退赔,或虽未全部退赔但已和单位达成协议并取得单位谅解的;

  (3)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3)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未退赔或虽已部分退赔但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二)敲诈勒索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6万元,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从重量刑情节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4.8万元、达到6万元不满32万元或者达到40万元的,同时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幅度更大的,适用较重的规定。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4.8万元、达到6万元不满32万元或者达到40万元的,同时属于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5.从轻量刑情节

  (1)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70%。

  (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罚金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当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单处罚金情形的确定犯罪数额低于3千元的,单处罚金数额为二千元;犯罪数额高于3千元的,单处罚金为二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二倍以下。

  (2)并处罚金情形的确定

  建议管制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准,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建议拘役的,以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基准,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五百元。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半年,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三千元;

  建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千元至五千元。

  建议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准,主刑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

  【缓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綁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三)妨害公务罪

  【主刑】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从轻量刑情节

  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缓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四)寻衅滋事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六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2千元的,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5)行为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以较重的一种寻衅滋事行为确定量刑建议起点,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6)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赔退赃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达到三次,未经处理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增加刑罚量的标准参照本罪第1条的规定。

  【缓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对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严重后果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鸦片每增加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4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两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鸦片不满20克且情节严重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且情节严重的、其他极少量毒品且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鸦片达到20克、不满200克,且情节严重;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的;

  其他少量毒品的,且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鸦片每增加5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2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14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7克、不满10克,其他毒品数量少但情节严重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

  (5)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鸦片每增加1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4)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4.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它毒品达到数量大标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量刑建议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系毒品再犯的(已评价为累犯的除外);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从轻量刑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2)存在数量引诱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3)以贩养吸,所查扣毒品计入贩毒数量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4)受指使、雇佣或者被诱骗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罚金刑】

  1.主刑判处拘役以下的,建议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主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为基准,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多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2.主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罚金一万元为基准,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至二千元。

  3.建议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建议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为基准,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三千元至五千元。

  (十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三个月拘役为确定量刑建议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管制的除外:

  (1)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人次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一人次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含注射毒品,下同),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3人次)吸毒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容留他人吸毒每增加1人次,增加二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一千元。

  (2)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每增加1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二千元。

  (3)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二千元。

  (4)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每次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二千元。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吸毒的;

  (2)利用所经营的旅馆、酒店、KTV等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

  (3)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每次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加两千元。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5.从轻建议

  法定从轻情节按照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调减。

  自愿认罪认罚的、主动缴纳罚金的,可在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时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不同减少20%以下的刑期。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6.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六、附则

  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2.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六种犯罪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的案件。本指导意见未规定的量刑建议指导原则、量刑建议基本方法及常见量刑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本指导意见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适时作出调整。调整前,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

  4.本指导意见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5.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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