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看民事诉讼

2019/08/12 18:03:27 查看964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女士。

  委托代理人律师甲。

  被告人赵三(化名),男。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赵三酒后到某县一村的同村村民赵甲先生(化名)家院内,欲进入赵甲先生家屋里吸烟,赵甲先生不同意,赵三遂与赵甲先生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害人范女士(赵甲先生妻子)欲带赵三去医院包扎,在院内等车期间,赵三将范女士打伤。经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女士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三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女士及委托代理人诉称:

  2019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酒后到原告人家院内,欲进入原告人家里里屋吸烟,原告人丈夫赵甲先生不同意,被告人遂与赵甲先生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原告人欲带被告人去医院包扎,在院内往出走时,被告人突然殴打原告人鼻梁一拳,当时把原告人打倒,接着又对原告人鼻子打了两拳,原告人当晚到某县医院治疗,住院12天,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000元。被告人无故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犯罪,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三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承认,辩称我是被赵甲先生打急眼了,范女士没有动手打我但她往院外拖我,我因为急了我才打的范女士。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赵三酒后到某县一村的同村村民赵甲先生家院内,欲进入赵甲先生家屋里吸烟,赵甲先生不同意,赵三遂与赵甲先生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女士(赵甲先生妻子)欲带赵三去医院包扎,在院内等车期间,赵三将范女士打伤。经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女士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女士伤后在某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598.91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4628.16元(出院考虑误工60天,72天×64.28元/天)、护理费1200.00元(12天×100元/天),交通费适当考虑500.00元、伙食补助费600.00元(12天×50元/天)、营养费人民币240.00元(12天×20元/天),合计人民币11767.07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赵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范女士医疗费人民币3598.91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4628.16元(出院考虑误工60天,72天×64.28元/天)、护理费1200.00元(12天×100元/天),交通费适当考虑500.00元、伙食补助费600.00元(12天×50元/天)、营养费人民币240.00元(12天×20元/天),合计人民币11767.07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范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