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民间借贷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2019/08/12 20:22:10 查看1327次 来源:黄铮律师

  引言: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是西方谚语,意为法律只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会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若享有权利的人对自己的权利都漠不关心,那这些人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垂怜。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并不是对债权人苛刻,而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力。

  以生活中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多数人尚有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打借条、留身份证复印件等法律意识,但并不是以为有转账记录、有借条便可以高枕无忧了。若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也不积极采取有效途径催要债务,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债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未及时行使诉权,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中,被告为扩大摩托车专卖商店和维修业务,于1997年12月28日、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35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称借款将近20年,原告没有向被告催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次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分别至1998年3月30日和12月30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至2000年3月30日和12月30日止。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期限届满后至起诉时,原告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催还借款,不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案例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意义重大。

  立法上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民法通则》规定了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延长为3年,也就是说债权人从债务人应当偿还借款的时间开始起算3年内都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债权。

  当债权人诉讼时效横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日)这一时间点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明确,2017年10月1日前,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债务人获得抗辩权,若在2017年10月1日(含)后,债权的诉讼时效尚未满2年,则债权的诉讼时效可以按照3年计算。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让诉讼时效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延长诉讼时效。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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