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公司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2万如何判?

2019/08/13 15:55:28 查看32078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连日来,郁某等16 人报案称: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接报后,立即展开侦查,经调查确定,2014年以来,姚某、刘某、李某合伙成立某公司,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郁某等26人资金302万余元。民警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姚某、刘某、李某等3人抓获,涉案金额302万余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86万余元。经审讯,姚某、刘某、李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刘某、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注意: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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