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6:52 查看1064次 来源:张皓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状况,双方对于离与不离的具体意见,财产状况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债权债务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出现遗漏事项。对于探望权问题,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往往不予明确。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很少有能心平气和的,能够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痛痛快快的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有不少当事人拿着孩子当出气筒,故意不让对方探望看孩子。常常因此发生冲突,报警后民警到场予以制止纠纷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以生效法律文书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未予以明确,当事人重新起诉加以明确。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明一方的权力,为减少冲突,我们在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时,应当向法官提出探望权,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为宜,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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