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有物分割纠纷

2019/08/15 11:39:48 查看2663446次 来源:邓凤律师

  在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及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往往争议最大,也是当事人最关注的便是共有财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对共有财产会如何处理,其处理的原则及方式又有哪些,在判决生效后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仍有争议又应作何处理?

  一、共有的相关规定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和承担共同的义务。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的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一般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即在无法律规定或约定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共有,即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即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

  《物权法》规定,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或进行重大修缮时,首先要看各共有人之间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需要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该规定在共有人之间能协商的情况下将得到很好的适用,但在实践中共有人之间往往很难协商,例如,有的共有人希望将共有房产出租以便获得租金,但其他共有人却只要自住;有的共有人想要对共有的房产拆除重建或加盖扩建,但其他共有人却只想维持现状;共有人之一因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想要出售共有房产,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售卖。对于前述的问题,若无法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占2/3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时对房屋的使用处分将会形成僵局,使共有的房产无法发挥更大的价值。此时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物。

  二、共有物分割原则

  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将共有物从共有的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由此引发的纠纷叫做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项下特意列出的一个案由。

  为维持共有关系,若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一般不予以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可见每个共有人都有要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其中按份共有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要求分割。所谓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分户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开始要求分割遗产;所谓重大理由,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共有物分割方式

  各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实物分割,进行这种分割的前提是共有物是可分物,分割后不得损害共有物的价值,实物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自己的应有部分。

  2、变价分割,即拍卖或变卖共有物后对所得的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3、作价补偿,由其中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规定,首先由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共有物的一般处理。

  在离婚诉讼、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中常涉及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各个法院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往往会不相同。例如,有的法院会直接将共有物判决归某一共有人,由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有的法院在各共有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会将房屋进行拍卖而对价款进行分割;也有些法院仅在判决中确认各共有人占有的房屋份额,而不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这类判决在继承纠纷中尤为常见。因仅确定了共有人对共有物所占的份额,而未从根本上解决共有物的问题,各按份共有人在常常会因使用、处分共有物而纠纷不断,此时共有人可协商分割共有物,也可向法院提请要求分割共有物,案由即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对共有物的价值可以由各共有人协商或者是询价后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评估机构评估。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共有物物,只有共有关系不存在或具备重大理由时法院才会考虑予以分割;而对于已经确定份额的按份共有物法院会以分割为原则,不予分割为例外。如,共有人之一要求分割共有物,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且各方均无能力支付对方折价补偿款时,法院则则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予分割。可见在共有物纠纷案件中具备支付折价补偿款的能力是法院考虑是否进行分割及共有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可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在按份共有中若共有的房产由其中一位共有人居住,该房产又是其唯一住房,且又无能力支付其他共有人折价补偿款时法院是否就一定会以不具备分割条件而不予分割呢?北京室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1590号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该案的涉案房屋为共有人继承所得,在继承纠纷中法院确定了每个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后因其中一位共有人长期居住,导致其他共有人无法按照所占份额使用该房产,于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要求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各方所占房屋份额的市场价补偿原告。庭审中被告表示涉案房屋为被告唯一住房,无其他住房居住,也无能力支付原告补偿款,同时原告均有其他住所,因此不同意分割。诉讼中变更为原告要求房屋所有权,支付被告折价款,被告亦不同意分割房屋。但最终法院依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为由,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所占份额的补偿款(1468560元)。虽然涉案房屋为被告的唯一住房,但法院依然进行分割,我认为其理由还有一点,折价补偿款有1468560元,也足够被告在外面租房或者购买一套小的住房。

  无论是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还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中都涉及到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物分割纠纷是上述案件的兜底条款,即在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中司法机关考虑到各方因素虽然只是确认共有人所占份额,并未彻底解决问题,但却为按份共有人进行下一步,即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奠定了基础。因为对于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司法机关通常以分割为原则,不分割为例外。当然还是希望司法机关尽量能在一个诉讼中直接解决纠纷,以减少诉累。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