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与雇佣的区别认定

2019/08/15 13:52:07 查看1155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案件事实:2014年5月27日,薛强打电话给赵亮,让赵亮于次日至永华公司从事玻璃外墙清洗工作,赵亮随即表示同意并于5月28日早上7时许与妻子、朋友等一行6人至永华公司工作。5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其在脚手架上擦大门玻璃时因刷墙工具太短只能身子往前凑,由于脚手架突然晃动便从右前方摔至地面。后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赵亮于2014年5月28日住院后在6月4日进行右股骨、右跟骨、腰5股手术,永华公司支付赵亮共计3万元,薛强支付赵亮共计1万元,其他费用均由赵亮自己承担,随后赵亮起诉至法院要求薛强、永华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06527.37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证据分析,赵亮系从事收垃圾、废品职业,其不具备高空从事外墙清洗的作业条件。其次,赵亮所述其摔倒是因脚手架晃动所致,但该脚手架系赵亮参与搭建,并非由薛强、永华公司搭建。再次,赵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站在高约七、八米的脚手架上从事作业时会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较大风险。然赵亮缺乏安全意识,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仍冒险作业。综上,应认定赵亮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薛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其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管理者,也是劳务活动过程中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由于薛强未能对赵亮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事发时也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永华公司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其明知薛强不具备高空从事外墙清洗的作业条件仍予以发包,故其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可由赵亮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薛强承担60%的责任,永华公司承担20%的责任。

  赵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永华公司承担20%的责任有失偏颇。永华公司明知清洗玻璃外墙工作为高空作业,却指示没有任何资质与经验,平时主要做清理垃圾工作的赵亮等人从事该业务,具有重大过失。另,赵亮后又提出,薛强与自己都是受雇于永华公司。

  永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薛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赵亮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永华公司与自己亦不是承揽关系,永华公司系赵亮的雇主,故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薛强与永华公司虽未签订永华公司外墙玻璃擦洗工作的协议,但鉴于薛强等人用于擦洗永华公司外墙玻璃的脚手架系薛强联系运送并组织搭建,擦洗外墙玻璃的工具薛强也称为赵亮等人自行携带,显然赵亮、薛强等人如何擦洗外墙玻璃行为的本身不受永华公司支配与管理,不具有从属性;再结合薛强在本案事故前,也经常为永华公司做一些买灯管、换灯管等零碎活儿,从其报酬的财务处理方法上看,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由此可看出,本案中薛强与永华公司之间就擦洗外墙玻璃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薛强与永华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赵亮上诉称薛强、赵亮等人均是以自然人个人的身份受雇于永华公司和薛强称其是被永华公司雇佣的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

  在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生此类纠纷,那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何区别?这两种合同又会分别带来何种后果?

  首先,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经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其次,承揽合同的劳动由承揽人自主支配,双方地位平等,而雇佣合同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受雇主控制。最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支付方式也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合同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而雇佣合同的支付方式则多为分期分段支付。实质上,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是合同的标的。因此,在区分两者时,应当重点考察合同标的。

  纠纷中合同关系认定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般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往往会承担大部分责任,从而来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若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承揽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只承担选任过失导致的部分责任。这其中,就责任承担来说会有较大的差异。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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