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以任意撤销吗?

2019/08/15 17:09:01 查看1318次 来源:梁泽颖律师

  在我国,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有子女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往往会将一些不动产留给子女,尤其是房产。案例中李某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对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要在其成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在女儿成年之前其监护人杨某对该房屋有居住权,其余储蓄财产杨某与李某平分处理。

  双方离婚后不久,李某再婚,婚后又与妻子生育了一个子女;生活的压力让李某经济上有很大困难,开始打起了房产的主意,想着哪怕这时候拿来与前妻平分,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够自己活得轻松许多了。

  因此,李某提出了主张:房产是自己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留给女儿是一种赠与,现在反正还没有过户,想撤销赠与将房产拿回来。那么,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我们先来看看李某提出这样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条例支撑点,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这样看来,房产还没有过户到女儿名下,似乎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关键是,慕某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例,有任意撤销权吗?

  房产赠与不是一份单独存在的赠与协议,而是作为李某与杨某离婚协议中的一项条款,李某与杨某在婚姻协议书上签字并于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就表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无权要求撤销其中某一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撤销已执行的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赠与并非没产权变更就可以撤销,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若主张一方无法拿出证据证明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其无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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