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答辩状

2017/01/19 15:06:52 查看9580次 来源:张皓律师

答辩人:李xx,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因原告张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需严正声明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在婚前隐瞒病史、欺骗原告,这是原告对答辩人的污蔑,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女儿张xx由答辩人抚养

现在孩子已经一岁零两个月了,原告连女儿的面都没见几次,作为孩子的父亲,他是失职的,一年多来,原告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显然不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自女儿出生以来,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归答辩人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依法应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答辩人。

三、原告应支付女儿的医疗费1279.80元,支付抚养费36693元。

到今天为止,原告未向孩子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为了给孩子看病,答辩人抱着女儿到处求医问药,截止到今天共花费2559.60元,这些医药费均由答辩人的父母垫付,原告应依法承担一半,即1279.80元。

到今天为止,孩子吃奶粉等生活开支的款项远远大于法定生活费标准,原告欲求得女儿在数十年后的谅解,恐怕只有靠依法支付抚养费这一条路了。敬请贵院判令原告向孩子支付抚养费36693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答辩人,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6693元。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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