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免交

2019/08/15 17:10:33 查看1128次 来源:刘堂律师

  众所周知,打官司是要向法院交诉讼费的,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在内的诉讼费用,对不少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不能因为有成本就不维权了,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对有需要的当事人来说,是个巨大的帮助。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企业当事人。

  一、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费用免交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缓交”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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