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珍贵森林罪 辩护词

2017/01/19 15:06:56 查看648次 来源:金文武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珍贵森林罪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法庭所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首先据被告人交待之所以采伐楠木树是因何**向他说到砍楠木树卖能赚钱,说明犯意不是被告人引起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在砍伐过程中也仅是帮忙拉树子,未对买卖进行出资,在出售楠木树中被告人获利较少,仅仅得了两百元的力钱,仅仅是个参与者,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法律意识谈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

被告人毁坏的楠木树均是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和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由于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谈薄,对砍伐村民自有的树木,而且是付了钱款的,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只知道这个树子不能砍,砍了要遭处罚,但他不知道会构成犯罪的严重后果。且本案所涉的楠木树国家林业部门未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既未标号、也未进行必要的宣传,这也是导致国家珍贵林木被毁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里请合议庭加以考虑。

3、被告人无违法犯罪纪录,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易改造,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之前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这次犯罪也是无意识中实施的,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一是年龄比较大了,加之又有病在身,经过这次事件使他更加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适用缓刑也不会再危害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金文武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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