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执行时效的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2019/08/16 11:49:28 查看1300次 来源:张志华律师

  执行案件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执行案件应树立结果导向原则,以切实执行到款项为根本点和落脚点。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迅蚁执行团队将陆续推出一些执行成功的典型案例,以兹执行方面客户参考。

  今天团队分享的是“已过执行期限的案件能否执行”的执行案例,本案承办律师迅蚁执行团队组长陈镜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执行风险进行精准分析预判,采取恰当执行措施,最终使有可能不予执行的案件得以完全执行,最大程度实现客户利益。案例中涉及到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的信息都被隐藏替换。

  执行申请人:AA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A公司)

  被执行人:BBB水泥厂。

  仲裁与执行情况

  2014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主文:1、BBB水泥厂立即支付AAA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具体金额为600万元扣除应缴税款(如有的话)后的净额;2、BBB水泥厂向AAA公司支付律师费、差旅费11万元。仲裁费28958美元,全部由BBB水泥厂承担。

  裁决送达后,BBB水泥厂不服,以各种理由向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执行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驳回了BBB水泥厂的异议请求。

  发现问题与选择策略

  2016年12月,AAA公司委托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陈镜州律师办理该案。接受委托时,陈镜州律师精准预测到该案存在的执行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执行的时间距仲裁裁决书作出时间确已超过2年,有确实存在的不予执行的风险。

  本案中仲裁裁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5月,而律师接受委托的时间为2016年12月,算一下,申请执行立案距裁决书生效时间确已经超过了民诉法规定的2年执行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的规定,存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陈镜州律师向委托人告知了相关法律风险,并提示执行时效依法可能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应及时调取、固定与BBB水泥厂协商的证据,以防被执行人提出超过时效,不予执行的异议。正如所料,执行过程中,BBB水泥厂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已过执行时效,申请不予执行。因委托人已按照承办律师的提示提前准备了双方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协商过程中证据材料,最终执行法院依法驳回了BBB水泥厂的执行异议,避免了本案中最大的执行风险。

  2、无财产可供执行,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风险。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查询,未能发现BBB水泥厂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对乙CCC水泥厂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已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存在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陈镜州律师经前期尽职调查,终于发现BBB水泥厂的股权本身并未被冻结,合资公司乙CCC水泥厂有限公司正处于解散后的清算阶段,合资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均已清偿,BBB水泥厂未履行过户义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执行财产,陈镜州律师及时申请法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不久BBB水泥厂即履行了付款义务,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执行后总结

  关于本案,承办律师从前期风险预测、执行财产调查,到案件办理中的执行策略选择,均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选择,被申请人对生效仲裁裁决的各种异议均被驳回。最终在查封相应可执行财产后,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执行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委托人要的是回款能实实在在落实的结果,承办律师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素养,更需要锲而不舍、孜孜不倦、永不言弃的探索精神,就像永不疲倦的蚂蚁。同时团队也将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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