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公司被控非法集资上亿元,员工会怎么判?

2019/08/16 16:21:13 查看1218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某(另案处理)投资某金融有限公司,搭建网络交易平台,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2016年8月,林某以公司名义控股某有限公司,并以集团为总公司,下设90余家关联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单某、周某、傅某、王某等人担任某集团、某金服核心管理人员,虚构大量企业借款债权标的,采用线下联谊、推介会等方式,以高额收益等为诱饵,在P2P金融理财平台网站和手机APP客户端向社会公众发布债权转让、借贷中介等项目,至案发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75.5亿余元,造成1.3万余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亿余元。

  【张涛律师评析】

  如果全部数额都构成犯罪的话,可能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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