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2019/08/17 21:45:02 查看1152次 来源:田桩律师

  王某故意杀人案 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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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揭发他人抢劫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遂判处其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从鼓励自首、立功的立法目的出发,对自首、立功、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从轻、减轻量刑原则。从轻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减轻则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王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后果,《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王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论判处其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15年甚至是10年都只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对王某的量刑只有低于有期徒刑10年才是“减轻”处罚,这样的判决才是合法的,故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有观点认为对王某在10年以下量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王某罪行极其严重,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就只能在10年以下判处刑罚,这显然是罚不当罪,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极不协调。但是,我们不能在执行《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时候忘掉甚至破坏《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无论定罪还是量刑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明文规定。某些规定即便存在缺陷,作为适用法律的人员是没有权力作任何变更的。这里确实存在这样的矛盾:如果因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变更法律的适用,就破坏了罪刑法定;如果坚持了罪刑法定,却出现了罪责刑不相适应。处于这种两难中的选择只能是后者,因为“罪刑法定”是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立法时就要对刑罚配置适当,《刑法》第68条第2款如果不是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王某选择“从轻”处罚就是最佳的选择,但这有待于法律的完善。(田桩律师)

  田桩律师办案体会:案件的成功辩护,缘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论辩之道,更重要的是离不开您作为委托人的信任、支持与配合,您的信任与配合才使案件转机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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