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08/18 10:45:59 查看1045次 来源:方燕律师

  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动迁案例丰富经验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

  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上世纪60年代起,上海的一些知识青年响应党的号召,自愿从城市去到农村和农垦兵团务农或建设保卫边疆,他们的户口也随之从上海迁往外地。上世纪80年代起,上海市政府出台政策,允许知青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落户上海。由于当时上海人的居住条件都不宽裕,往往是几代人蜗居一处。若同意接受知青子女回沪,势必会影响自己的居住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说服家人同意自己子女落户,迁入户口的一方便会作出“只要求落户、不要求居住、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的相关承诺。

  那么,基于承诺而迁入户口的人员,日后能否参与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且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性房屋,则应视为家庭成员同意其在公房内居住,其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由此,日后房屋动迁时其仍可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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