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串通投标案的定罪量刑问题

2019/08/19 09:46:54 查看1006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Y某系CF公司安装工程采购招标预算主管,X某系HW建筑工程公司员工。2018年9月期间,Y某利用担任CF公司安装工程采购招标预算主管的职务便利,在LY一期消防工程的招标过程中,伙同X某,事先预谋,后在唱票环节以替换报检单的方式串通投标。此事被其他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嗣后,CF公司对LY一期消防工程重新进行招标,造成CF公司实际损失104万余元。

  2018年9月25日,CF公司法务向派出所报案。2018年10月11日,W分局立案侦查。

  2018年10月13日,Y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W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Y某经W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0日,Y某被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3日,X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W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X某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6日,W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W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分析】所谓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详参邓卫卫、雷玉波、于跃、张世琦著:《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第237页)从本罪的罪名定义,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来看,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中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串通投标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为“情节严重”,《刑法》条文并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Y某作为招标人CF公司安装工程采购招标预算主管与作为投标人工作人员的X某,事先通谋,在投标过程中的唱票环节以替换报检单的方式串通投标,致使CF公司经济损失104万余元,二人行为已达到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串通投标罪。

  对于犯有本罪罪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已就量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裁判文书网搜索类案的裁判结果来看,对犯有本罪的被告人,处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判决书居多。

  【律师建议】合规的招投标程序是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论是招标人抑或投标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谋牟取不正当利益。依照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即构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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