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该离婚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7/01/19 15:06:57 查看746次 来源:赵景宽律师

案例:某男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女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某男与某女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B区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此后,某男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并拒绝领取调解书。某女便到B区人民法院领取了调解书,某男则到B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1、本案中某男与某女的离婚调解协议效力如何?2、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某男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并未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男与某女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四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进一步明确,而《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进一步明确,并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1)项关于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反推出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同时,就离婚诉讼而言,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将涉及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需要一定的法律文书予以载明,如果不制作调解书,既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变化的确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上述第二种意见简单地认为所有案件,只要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发生效力,却既没有结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以及第9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也没有准确理解《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所针对的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存在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全面、不深入。因此,当事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但事后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故该离婚调解书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时作出裁判,并依法定程序送达裁判文书。 《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2辑P243-P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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