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2019/08/19 21:51:48 查看1434次 来源:牟德栋律师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持久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为:销售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员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直接领导,主要工作岗位有:总经理助理、人事专员、行政专员、企划专员、物流专员等。

  第四条 总经理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努力做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

  (二)负责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

  (三)做好总经理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

  (四)负责各类文件的起草、发布。

  (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重要客户、战略合作伙伴的接待工作。

  第五条 人事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

  (二)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的实施。

  (三)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事宜。

  第六条 行政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安排总经理的工作日程、计划及出差行程,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

  (四)公司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划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公司企业文化,营造企业文化氛围。

  (二)负责公司活动的组织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公司产品的宣传、介绍,制作推广方案。

  (四)参与重要项目的创意构思、文案制作,给予初步的提案、创意说明。

  第八条 物流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客户的订单,安排相关车辆进行物流配送。

  (二)与生产厂家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生产量及库存量等数据。

  (三)处理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跟踪落实货物的配送情况,确认客户收货。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会议的具体组织安排工作由总经理助理负责。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以下统称“高管”),可以就公司产品、销售政策、招商活动等重大事项召开专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应当对公司的产品理念、运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所有商业信息保密,同时遵循竞业限制的规定,以维护公司的切实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决定其他高管人员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可以根据履职情况决定任免。所有高管人员均应当本着一切为了公司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设立坚持“一事一岗原则”,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岗位获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编制数额按公司经营运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定编,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职员级别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

  (二)中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助理、销售主管。

  (三)普通职员,如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办公室人员。

  公司员工表现特别突出的,总经理可以根据其品行、能力等对其进行职务的晋升,并调整相应的薪资待遇。

  第十六条 各级人员的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二)中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

  (三)普通职员由人事专员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助理审核,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对于所负责的工作争取时间和效率。

  (二)服从上级的决定,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公司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的规章、规章。

  (六)维护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公司的馈赠、贿赂。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员工均可以休息。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或因事请假的,应当经所属部门的经理批准,并向人事专员报备,请假期内的薪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应当自觉按时打卡上下班,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打卡,应当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由总经理考核,普通职员由所在的部门经理或者人事专员考核,考核结果出来后由财务人员会结合考勤情况确定具体工资发放数额。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有权利单方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或被辞退的,应当与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并填制交接清单,待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人事等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 员工如需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经过总经理批准。中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 如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员工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刑事追诉等。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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