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涉嫌重婚罪的缓刑辩护 最终被法院采纳

2017/01/19 15:07:03 查看750次 来源:周涛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高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看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结合本案的庭审和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的定性以及犯罪的基本事实是没有异议的。

二、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实际上也是一个真正的受害人。

被告人高某与屈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屈某喜欢打牌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也闹过离婚。但因为没有钱,一直到现在被告人高某与屈某都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主观上至始至终没有重婚的故意,被告人作为一名农村妇女,也是一个受害者。

三、在充分考虑被告人高某存在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分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高某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其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也能当庭认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

3、被告人在家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4、根据被告人家庭的具体实际困难,现有两个孩子,大孩子现在外地读大学,还有一个孩子刚满周岁,正是需要母亲照顾的时候。而且被告人高某的父母也是70岁左右的农村老人,也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5、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结合被告人的现实实际,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有客观必要性

首先,符合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其次,被告人具有对其宣告缓刑的客观必要性。被告人家庭特别困难,父母都70岁高龄,而且一个大孩子正在读大学,还有一个小孩子刚满周岁,都是需要被告人照顾的。因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也具有客观必要性,也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下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此致

枝江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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