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按运输毒品罪起诉 最终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少判刑十年

2017/01/19 15:07:03 查看825次 来源:周涛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周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取得周某本人的同意,作为本案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发表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误,作如下澄清:起诉书指控向军让王某随周某、王凌晖一起坐车到安徽省黄山市看看那里的毒品市场行情和认识吸毒人员,为贩卖毒品作准备,王某和周某表示答应,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周某只是同意带王某去黄山那边了解毒品市场行情,至于王某是否在那边贩毒周某本人不管,而且周某本人并没有想参与到贩毒中去,周某并不是为贩毒作准备。这一事实可以从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详见2012年7月4日周某讯问笔录)和今天庭审时所说中得到印证。

二、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周某从黄山到宜昌来购买毒品,准备带回黄山自己吸食这一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系吸毒人员,且有三年多的吸毒史。本案中周某此次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吸,其供述中也是这样陈述的,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是为了其他目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所以周某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为合理。其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并不排除动态持有这种形态的存在,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确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相区分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几类情形。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吸而携带、运输毒品,如果毒品数量较大,可以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能仅仅因为有运输行为就定为运输毒品罪。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7年11月8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有如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从上述规定看,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明知”性,周某在携带毒品时没有采用任何隐蔽方式,只是放在车里,而且车还是一个没有牌照的车,为什么他如此大意呢,因为他认为自己为吸食携带毒品不是犯罪,他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四次供述)中,对侦查人员讯问其购买冰毒的目的和用途时,均供述自己是吸毒人员,毒品是买来供自己吸食的。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被告人也说是买来自己吸食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运输毒品。因此,周某对于运输毒品根本不具有故意,也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三、被告人周某携带的毒品运输行为还没有实际发生,其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从犯罪危害(后果)角度考虑,在为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酌定从轻。

四、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五、周某是初犯,也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有教育改造的现实基础。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将本案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给被告人周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是根据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提出,请合议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周涛律师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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