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 | 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宣判

2019/08/20 17:53:52 查看1063次 来源:梁泽颖律师

  近年来,短视频成为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正是基于其对用户的吸引力及变现能力,短视频也成为了被侵权的“重灾区”,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未经许可

  公司擅自使用短视频

  刘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2018年1月,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并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两个月之后,刘先生发现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用这段视频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刘先生遂将一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且涉案视频是第三方公司提供,一条公司不构成侵权,且一条公司针对涉案视频收取的广告费并不高。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自行创作的这个短视频作品确实具有比较高的独创性,它非常好地体现了作者对画面的选择、编排、整理,包括后期制作,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一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给原告署名,将相关视频上传网络并用于广告使用,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原告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的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箱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以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的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一条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其抗辩法院没有予以采信。

  此外,一条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

  法院判赔法定最高限额

  庭审中,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双方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一条公司拒不提交关于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合议庭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判决书显示,合议庭在确定经济损失数额时,综合考虑了几个因素:第一,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的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第二,根据一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第三,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元/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15万元/条,广告收费金额较高;第四,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综合这些因素,合议庭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告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案件

  一审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说:“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对本案作出裁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准确的。”

  原告刘先生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我们这样的视频创作人来说,这个判决是非常鼓舞人心的,让我们能够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自由地创作,并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回应市场司法需求

  发挥裁判指引作用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本案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不影响涉案视频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涉案视频画面高清、制作精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作品。

  对此,刘俊海解释说,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视频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法院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不及时停止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同时,刘俊海表示,本案系在个案中探索合理反映涉案作品市场价值的判赔标准的尝试,及时、有效回应了相关市场的司法需求。一方面,针对恶意侵权行为,通过提高赔偿额以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提高创作积极性,推动创新原动力。另一方面,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以强化相关行业主体的规则意识,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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