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婚前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计算补偿数额?

2019/08/21 16:02:20 查看1202次 来源:陈桂生律师

  现在社会上还存在某种错误的观点,就是一方婚前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自己的工资还贷,将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子。笔者在日常咨询中解答了好多这样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种观点只有在某种情形上是正确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上述观点才能成立,如果没有此项约定,上述观点就是错误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离婚时又能从房子中分得多少呢?

  举个例子:2014年甲支付首付60万、贷款140万买了套房,税费花了5万,最后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与乙结婚时,已偿还了贷款本息100万,此时房子涨到300万,婚后甲乙共同还贷70万清偿了剩余贷款,其中55万为本金,2018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时房屋市值400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房子应为甲的个人财产,那甲应该给乙多少补偿?

  这是一个数学问题,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计算出甲乙婚后还贷的“70万”元在离婚时变成多少,然后由乙取走一半即可。因这“70万”已经成为了房子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房子价值涨了,这“70万”就跟着涨了,所以我们要先计算出从甲乙结婚到离婚期间房子的升值率,从而计算出这“70万”在离婚时变成了多少。

  升值率指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根据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升值率为1.25=[400万/(300万+15万+5万)],则这“70万”就变成了87.5万=70万*1.25,因此甲应当给乙43.75万元=87.5万元/2的补偿。

  这下明白了吧?!

  当然,不同的法院有时会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只要计算方法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一定的合理性,那就属于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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