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现女儿居然是隔壁老王的?!离婚后要求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2019/08/21 17:39:09 查看967次 来源:徐婕律师

  丈夫发现女儿居然是隔壁老王的?!离婚后要求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徐婕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所在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整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二】

  张某某(男方)与林某(女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1997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9年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2008年,林某再次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 2015年3月,林某提出与张某某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张某某不同意,认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林某在家照顾小孩,自己努力工作,承担家庭开支,家庭关系和谐,遂极力挽回林某,但林某坚持离婚,并提出只要张某某愿意离婚,可答应张某某所有离婚条件。妻子的坚决让张某某非常伤心,难以理解为何百般呵护的妻子会突然如此坚决地要离开自己。2015年9月,挽回无果,迫于无奈张某某同意与林某协议离婚,并在协议离婚中明确约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归张某某。 离婚风波平息后,关于张某乙并非张某某亲生的流言四起。回想林某在离婚事件中的种种表现,张某某觉得异样,2015年11月,张某某与张某乙进行亲自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张某乙与张某某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个事实,对于张某某来说,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自己宠爱多年的女儿竟然并非亲生,难道真的如传言所说是隔壁老王的孩子?林某在婚姻期间的不忠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张某某的感情。张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离婚后,若发现孩子并非亲生,主张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笔者观点:

  在婚姻中,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婚姻双方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

  若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发现抚养的子女非亲生子女,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知晓事实真相,婚姻另一方亦未告知此事,那么受骗一方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受骗支付的抚养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现行法律存在滞后性的问题,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非亲生小孩就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直接证明,综上,以《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法律依据,离婚时对非亲生子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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