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媒学院女职工怀孕需报批:有一种怀孕叫插队怀孕

2019/08/21 18:48:16 查看1301次 来源:赵佳佳律师

  2019年6月28日一早,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了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

  《通告》指出,要求女职工在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以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负责人签字以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成功与否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

  同时,对本单位的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 3-6 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该事件一经披露,引发网友热议。

  国家放开二孩政策,许多正当育龄的妇女很多都开始筹谋着再要个孩子。可单位却规定,想怀孕,得单位批;否则被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

  国家鼓励生育,单位歧视孕妇。女性劳动者的就业之路愈加艰难。

  无独有偶。前两年山东也发生过一起异曲同工的事件。

  潘女士是山东某集团幼儿园的老师,该幼儿园的老师以女老师居多,且大多正当育龄期。怀孕及休产假的女老师突然增加,给幼儿园的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人员空缺。

  于是,幼儿园所属的集团公司出台了一个规定:幼儿园育龄职员结婚半年后才能申请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折合成分数来排队,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顺序排队怀孕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潘老师因想生二孩,也提交了书面申请。她的总分是74,在幼儿园中排名第七。没想到的是,在提交申请后不久,潘老师意外怀孕。

  次日,潘老师便向院长反应了情况。院长表示:你的排名只是第七,没排到你,现在怎么能怀孕呢。你若坚持生下来,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月底,幼儿园向潘老师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老师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本案的结果还是让人比较欣慰的,潘老师对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不服,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幼儿园向潘女士支付赔偿金59752元。

  幼儿园对仲裁的结果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驳回了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幼儿园需向潘老师赔偿59752元。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换言之,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侵犯妇女的生育自由,更不得在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河北传媒学校对怀孕职工的限制和处罚,毫无疑问,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全民关注,希望能推动事件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罗马并非一日建成的。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加油,各位职场女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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