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能否获得支持?”

2019/08/22 09:48:55 查看1384次 来源:徐婕律师

  “婚后一方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能否获得支持?”

  徐婕律师团队离婚纠纷精选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男)与李某甲(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王某与李某甲相处、沟通很困难,双方感情因家庭琐事等矛盾慢慢消磨殆尽,后王某起诉离婚,李某甲不同意离婚,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王某照顾。经多次协商,李某甲及家人提出:若王某坚持离婚,王某须净身出户,共同财产均归李某甲所有,并一次性支付李某30万赔偿款。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无法达成一致,2015年王某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李某甲父亲李某乙提出李某甲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依法宣告李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乙为其法定监护人。第一次起诉,法院依法给予双方和好期,没有直接判决离婚。但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后王某又于2017年、2018年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甲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婚后一方患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呢?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案件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离婚案件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王某在2015年、2017年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后,委托了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徐婕律师团队办理其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请求,判决王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办案小结:

  离婚纠纷除了需要解除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等问题均需要解决,这涉及到一些列复杂事件的处理。因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另一方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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