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不易越装越大

2019/08/22 10:54:34 查看2139次 来源:滕野律师

  昨日北京互相别车的两位司机均被刑拘,而公安给出的涉嫌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私以为定此罪名不够准确,根据视频来看,定性为危险驾驶罪更为妥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这个口袋不适合越装越大。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都是公共安全,犯罪客体相同,但两罪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有明显的界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的罪名,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此罪,而是概括性的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此罪。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可以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来理解,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一般法,其包含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则按照具体规定评价。由此可见,虽然只规定了放火、决水和爆炸三种行为以外的行为,但实际上应当是所有已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做出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比如抢夺大巴方向盘这种行为,因为没有对应的罪名,但又确实危害了公共安全,此时该罪名才应发挥作用。

  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包含其他已有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完全违背了法律适用的原则,会让某些法条失去了意义,且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比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优先按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评价的话,则让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失去了意义,违背了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甚至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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