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2 18:10:09 查看1363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为乙建设垃圾填埋场维护工程,合同价款为50万元,甲先垫资30万元购买材料开工,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2015年4月,甲向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材料进场施工。2018年1月,工程验收合格后乙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同年2月,甲要求乙支付30万元垫资利息被拒绝,诉至法院。乙辩称双方对垫资利息无约定,甲无权主张垫资利息。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垫资利息。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垫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甲的诉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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