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存在多分合同的情形下工程总价款如何确定?

2019/08/22 19:01:44 查看979次 来源:吴敏律师

  一、通过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

  1.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涉及工程属于国家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进行了招投标,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登记备案,其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与该登记备案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应当认定该登记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为“黑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此时,应当按照白合同结算工程款。也就是以招标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

  2.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工程非属于国家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进行了招投标,并且在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认定该登记备案的合同。虽然,私下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认定私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就会认为,其招投标致使走走形式,反正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是招投标程序沦为走形式。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我们主张认定登记备案合同的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3.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照当时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的合同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认定该两份合同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白合同的认定条件,不构成黑白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能只履行其中的一份合同,也可能是最后一份合同进行了变更,主要看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确定工程总价款。节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形,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对“黑白合同”认定与处理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白合同”并不具有当然的优于“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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