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离职,单位索赔108876元;是否需赔钱,看法院裁判标准!

2019/08/23 17:31:07 查看1234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劳动者决定离职,其应当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

  行为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其辞职意向;

  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不必通知用人单位直接离职,且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通过以下案例告诉您如如何离职不担责!

  事件概述

  王某到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依法为王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王某在工作期间,考取了消防工程师证、一级建造师证;考证费用公司为王某进行了报销共计5500元;

  王某拿到证后,公司并没有对其薪酬进行调整;王某一直不满公司做法;

  一次王某出差期间,接触到一家安全技术公司,该公司愿意给王某更高的薪酬,王某直接留在该公司工作没有

  再回原公司;

  原工程公司获知这个情况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承担擅自离职的责任,赔偿

  工程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8876元;王某称:按照法律规定其有“特别解除权”不需要赔偿公司任何损失!

  后双方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做裁定不服,又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对该纠纷进行了裁判;

  (那么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将如何裁判本案?员工离职应当注意那些环节才能避免被索赔?以下前法官侯律师

  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内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人事工作交接才能

  离职,这样的规定符合日常生活与工作需求逻辑很好理解;

  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行为,劳动者不必遵循一般程序,可以直接离职,甚至离职后还有权主张相应

  经济赔偿等,即称之为“特别解除权”;日常实践中,用人单位更多的是存在:拖欠工资报酬、不缴纳社会保

  险这两个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注意一下,如果单位有这两种情况,直接离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果在达不到“特别解除权”的情形下擅自离职,又加入其他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不但自身可能要承担

  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某赔偿工程公司108876元,安全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裁判:

  王某离职并未提前向工程公司告知;王某所称其拥有“特别解除权”的依据主要为“工程公司拖欠其加班费。

  ”对于该种陈述,王某并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认定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公司主张王某赔偿其损失共计108876元;其中5500元有培训机构发票为证;剩余款项工程公司称:

  “系因为王某擅自离职造成业务工作无法按期开展损失;”因工程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切实有效证据予以证

  实,即不能证明损失是否存在、王某离职行为与损失有无因果关系等,对该款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因擅自离职,赔偿工程公司损失共计5500元,安全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侯律评析

  员工离职避免公司索赔的方式如下:

  首先,不管基于何种理由离职,都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如果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离职当然应当

  提前三十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如果公司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员工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也应当向

  公司递交离职信,明确告知公司自己为何离职以及公司那些做法违法!

  其次,离职前,应当将手头的所有工作进行必要的移交,不能做出其他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如删除相应文件信

  息、私存业务材料!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公司后期还要起诉索赔!

  最后,加入新的公司后,不能向新公司透漏在原公司获知的相关企业机密,如果造成原公司损失,原公司还是

  有权利起诉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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