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职,公司扣档案,两年后想逆转“档案在公司,补发我工资”

2019/08/23 17:34:22 查看1246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男子离职后要求公司转档案,公司拒绝配合;离开两年后,男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两年的工资:既然不让转

  档案,那还是你们的员工,你们就该发工资!

  事件概述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某没有再跟该公司续签合同,赵某离职;

  赵某离职后,要求公司配合调转人事档案;公司依赵某还有未结公司债务为由,拒绝配合赵某;

  赵某对所谓的债务不予认可,双方争执较大;赵某不同意偿还所谓债务,公司拒绝配合转档案,就这样僵持

  下去;

  赵某离职两年期间,因为人事档案问题,损失不少工作机会;

  赵某心想,既然原公司拒转人事档案,那么自己就和原公司就还存在劳动关系,原公司就应当继续给自己发

  工资!

  赵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自己两年的基本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

  后双方因此事又诉讼致法院,最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定性裁判!

  (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将如何裁定本案?法院又会如何对本案定性?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

  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文和劳动部门通知可以知道: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以用工之日开始!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证明自身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需要提供工作证等证件或者获取同事

  的证明即可!其他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庭审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

  赵某的人事档案仍然在原公司,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公司补发赵某基本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认为:

  赵某与原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即离开公司;并未再向原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人事档案虽然依然存放在原公司处,但人事档案的存放处所并不能决定劳动关系的所在;

  原公司在职员离职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配合办理人事档案调离手续,如存在其他纠纷可以另行选择合法维

  权途径进行处理,不能作为拒绝调转人事档案的理由;

  赵某可就人事档案调转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但其所主张因档案还在原公司就要求支付工资等补

  偿于法无据;

  判决赵某与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

  侯律评析

  用工之日才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建立之时;

  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未实际用工,那么只能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才算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能

  依照劳动合同签订日!

  劳动关系的性质:其一,组织性,即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其二,从属性,即劳动者接收用人单位指挥、管理、

  监督;其三,有偿性,即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报酬;

  知道劳动关系的性质就能够定性劳动关系,赵某只是档案存放在公司,并没有接收公司的指挥管理监督,也并

  没有提供劳动,何谈劳动关系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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