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成功取保候审

2019/08/25 21:57:13 查看1192次 来源:田桩律师

  史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体现价值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

  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满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史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庞玥宏律师担任史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两次退回满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满城区公安局去掉史某涉嫌的职务侵占罪罪名,仅以挪用资金罪向满城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为史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史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八个月后,恢复人身自由,走出了满城区看守所。

  二、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辩护工作及其成效。

  1、辩护人经到满城区看守所会见史某后,向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即赴看守所会见了史某,史某否认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公司九十万元,苗某某的证言是“孤证”,既没有银行支款记录,也没有史某的银行存款记录,没有“借条”及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故苗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史某在该期间因脚伤等原因未在公司上班,客观上不具备在公司支款的条件。

  2、案件在满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辩护人在史某亲属的配合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史某因脚伤不能到公司上班,客观上不具备在公司支款(职务侵占)条件的证据,其中包括史某在该期间在华中酒店住店的客史记录,史某的同事王某、刘某的“史某脚伤未到过公司工作”的证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实。

  3、辩护人会见史某期间,史某对涉嫌挪用资金七十五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且侦查案卷中证据充分,史某向辩护人表达了向公安机关上缴涉案款项的意愿,辩护人向史某亲属转达了史某意愿,并向史某亲属讲解了积极上缴涉案款项对案件量刑的影响,史某亲属为了争取挪用资金罪的从轻量刑,向满城区公安局上缴了史某挪用资金涉案款七十五万元。

  经辩护人扎实有效的辩护工作及史某亲属的积极配合,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别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所涉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对该罪名不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仅以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二罪名变更为一罪名。

  史某所涉挪用资金罪涉案款七十五万元已全部上缴到公安机关,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满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上述具体情况,认为史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法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史某于2018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三、辩护人的办案体会。

  其一,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错误,这种错误自古至今不可完全避免,但正是司法机关办案发生错误之时,才是辩护人发挥作用之际。社会之所以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他们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支持。

  其二,案件的成功辩护,缘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论辩之道,更离不开委托人的信任与配合,委托人应当向辩护律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给予信任与配合,而不可一味的将自身焦虑情绪向辩护律师倾诉,委托人的信任与配合才使案件转机再现。

  田桩律师温馨提示:刑事案件被告人亲属请谨防不法之徒以“托关系、找熟人”为借口诈骗钱财,也不要相信看押、信访等场所附近“牢房放人”“办理释放”“取保候审”等非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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